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级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陈建香 | 发布时间:2014-12-18 | 动态浏览次数:157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干部出国(境)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处级干部应模范执行和自觉遵守国家外事纪律。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两个月办理因公出国(境)报批手续。

三、处级党政正职干部出国(境)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须经党委常委会批准。

四、处级干部出国(境)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五、处级干部原则上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2次(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除外),如确因工作需要,超过2次的出访申请须经党委常委会批准。

六、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不宜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出国(境),如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国(境),须经党委常委会批准。

七、涉及处级干部的境外培训组团计划,由党委组织部会商相关部门拟订计划,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