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工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18   作者:  浏览次数: 158

各院、各单位:

一九九三年工资改革后,事业单位已不再计发工龄津贴,但工龄与教职工调整工资、职岗津贴、分房和退休费的计算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增加工龄的工作仍须每年进行。现将每年增加一年工龄(以下简称增加工龄)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工龄的人员范围

我校在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包括固定制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合同制职工和企业编制职工属于增加工龄的范围;

在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还在见习期的大学、大专、中专及研究生班毕业生和还在熟练期、学徒期的工人也属于增加工龄的范围;

按照学校规定办理了待退休手续的待退休职工属于增加工龄的范围;

在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其他各种原因不在岗的人员包括已离退休人员、已停薪留职人员、下岗人员、公派出国进修或工作已逾期停薪仍在国外的人员等不属于增加工龄的范围。

二、增加工龄的条件

增加一年工龄是指自第二年的一月一日起增加第二年的工龄。

当年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不论当年实际工作是否满半年均可在下一年增加一年工龄;

其余人员必须在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实际工作满半年以上才可以在下一年增加一年工龄;

病假、事假、旷工、留职停薪、下岗、产后延长休假、公派逾期、因私出境等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符合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可以计算工龄;

待退休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三、已停薪的下列人员在停薪期间仍可以计算工龄

1、经学校批准的劳务输出人员、外借人员在劳务输出和外借期间;

2、经学校批准延长在国外时间的公派出国人员在批准的延长期间。

四、增加工龄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

1、人事处在每年的十二月初布置增加工龄的工作,下发各单位十一月三十日在册人员名单。

2、各单位根据每人的出勤情况,在人事处下发的名单上填写各人第二年的工龄。各单位发现人员数据有误的,应及时与人事处联系;其他数据有误的,除与人事处联系外,应在名单的备注栏中注明。

各单位对各人的出勤情况统计到当年十二月十日,对十二月十日以后的情况进行估计;对极个别实际出勤情况与原估计不相符的人员,应在第二年的一月十日前签报人事处进行纠正。

3、人事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数据确定各人是否增加工龄,相应调整部分教职工的职务岗位津贴。

4、对不能增加工龄的人员各单位应为其填写《不增加年工龄审批表》;并签报人事处本单位不能增加工龄人员的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参加工作时间、当年工龄、不能增加工龄的原因、具体缺勤的时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上报单位的说明

各单位应将签报和审批表汇总到各学院一级单位,由学院一级单位上报至人事处。

六、以后上级有新的精神,按上级新的精神办理。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制订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