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干部出国(境)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处级干部应模范执行和自觉遵守国家外事纪律。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两个月办理因公出国(境)报批手续。
三、处级党政正职干部出国(境)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须经党委常委会批准。
四、处级干部出国(境)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五、处级干部原则上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2次(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除外),如确因工作需要,超过2次的出访申请须经党委常委会批准。
六、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不宜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出国(境),如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国(境),须经党委常委会批准。
七、涉及处级干部的境外培训组团计划,由党委组织部会商相关部门拟订计划,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2年8月18日